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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船公司,一次委托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一批空箱,结果由于员工疏忽,导致部分集装箱里装了一些生活垃圾,经鉴定认为是固体废物,请问我们的后果重吗?

答:这里的生活垃圾有可能被定性为固体废物。如是,则贵司构成违法。违法进口固体废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较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贵司如被认定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可能会承受巨额罚款。

将未加工人发报成已加工人发=罚款20万插图

典型案例: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某发制品有限公司持XXXX20221010015346号报关单,捆绑XXXXX2123403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XXX07港车承运,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人发(经梳理、清洗)3004.16千克,从H口岸入境。经查验,并经过S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该批货物是未经加工的人发,是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行为已构成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载货清单、现场照片、进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合同、发票、鉴别报告、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于1995年,近些年来几经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2020年。2020年4月2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人发(经梳理、清洗),而经海关查验,并经过鉴别,该批货物是未经加工的人发,是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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