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22 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该 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制度。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仅是公路建设质量的保障,也是 公路建设科学管理的内容之一。
根据交通部令2006 年第6 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8 条的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 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 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9 条规定,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丁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上许可; (7)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日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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