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甘肃靖远县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起诉书。
内容显示,黄某某,男,1967年生人,大学本科学历,为上海某公司总经理,以及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职务,先后向他人行贿价值人民币1295.36万元的款物。后又在担任上海某公司总经理期间,职务侵占该公司数亿元货款。案发后,尚有8.5亿元货款未追回。
先后13次行贿,合计人民币1295.36万
黄某某系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洛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昶某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利用张某某的职务影响力,在乙公司铜产品购销方面提供帮助,黄某某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13次向张某某行贿人民币850万元、2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人民币122.744万元)、10万欧元(按当时汇率计人民币81.317万元)、20万港币(按当时汇率计人民币17.42万元)、金条4根价值人民币26.17万元、裸钻1枚价值人民币197.7万元,合计人民币1295.36万元。以上款物在张某某受贿案中已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交付贿款,黄某某曾9次前往张某某的家中送钱。前两次收钱后,贿款均被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借给他人使用。第三次,黄某某上门送给张某某100万人民币,并4根重达10盎司的金条,其中现金100万被刘某某用于支付家属院的购房款,4根金条交由张某某妹妹保管。此后,张某某妹妹多次为哥哥保管大量财物。
私自销售价值数亿余货物,并侵吞钱款
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黄某某在担任甲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从金川某有限公司、新疆某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采购金额为420497.85万元 的106332.204吨铜。黄某某将上述铜分别储存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的433处,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局的339处。
此后,其又安排他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下游购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截至2016年7月底,乙公司将以上铜材全部销售,销售款全部回到乙公司账上。
黄某某将乙公司销售甲公司所得的铜款,安排人向乙司财务出请款单,通过8家第三方公司向甲公司回款(83428.5393吨铜、销售回款金额3362980999.99元),并完善了相关票据账目,将采购金额864633122.75元的22903.6645吨铜销售后未给甲公司回款。
黄某某安排乙公司财务人员将未回的货款用于其个人及其关系人等以借款方式转账支出、提现及期货交易。其中,转入以乙公司员工名义开设的期货账户资金66149.9万元;以黄某某个人借款名义向黄某某转款14691.14万元;以甘某某借款名义向甘某某转款1952.40万元。
2016年5月,甲公司发现电解铜实物库存与账面记载不符,遂向黄某某了解情况,黄某某表示已被其指使他人销售,货款已被自己使用。甲公司为挽回损失、降低风险,于2017年6月20日,与黄某某控制的丙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阴极铜销售合同17份,合同合计数量22950吨,金额87059.16万元,并以应收货款形式挂账于甲公司。截至案发,黄某某只向甲公司归还被侵占财产14323749元,尚未追回850309373.4元。
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行贿犯罪,黄某某被靖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2日解除留置措施,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金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靖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乙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3月4日向靖远县检察院移送起诉;金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间,于2021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14日,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在担任甲公司总经理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综上,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乙公司刑事责任,以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转自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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