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未与外包公司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被罚款4万元插图

红桥区应急管理局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红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结果】

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人民币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2021年12月,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属地管辖权由西青区划转红桥区,红桥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开展企业帮扶与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前向企业下发《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暴露出企业在委托第三方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管理缺失。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部分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红桥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案双罚”,增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安全管理意识,提升了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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