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法网事
近年来,跨境代购风潮盛行,通过在国外的网友、亲朋可以买到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世界各国商品,便捷实现了足不出户享“世界制造”。然而,伴随着“代购”风潮的日渐盛行,有一部分人在国内无法买到的管制精神类药品上发现了“购买契机”和“牟利商机”。 殊不知与这种“商机”和“契机”相伴的,却可能是触犯法律的“危机”。
代购违禁药品,不是“药神”是毒贩!
被告人王某是那个发现“牟利商机”的人。王某长期生活在日本,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在日本的药店可以买到一些国内购买不到的精神类药品,于是便萌生了“代购牟利”的念头。王某知道其“代购”的很多药品在国内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但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她还是铤而走险,多次从日本批发此类药品邮寄回国内,再由国内的亲朋好友进行转卖。2021年,海关及公安陆陆续续查获了王某邮寄的5个包裹,在包裹里检出了含有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成分的药物,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近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王某最终因走私毒品罪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网购“蓝精灵”“听话水”?NO,那是毒品!
被告人李某则是那个发现“购买契机”的人。李某为实现对他人使用精神药品、提高精神兴奋等目的,多次通过朋友圈的国外代购购买“蓝精灵”“听话水”等药品。后相关药品被民警起获,李某也因走私毒品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那么“蓝精灵”“开心水”究竟是何物?“蓝精灵”“听话水”等远非像其名如此可爱,其童话外衣掩饰下的正是国家管制的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违禁药物成分,属于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所谓的“第三代毒品”主要是指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者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少量吸食此类药物会出现心跳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则可能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出现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等后果。此类新型毒品通常出现在KTV、酒吧等场所,被犯罪分子利用以达到强奸等犯罪目的。
法官
释法
切莫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相关规定,刑法所指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刚刚上文提到的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则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一些像“蓝精灵”“听话水”等掩盖在特殊名字之下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包含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如“摇头丸”,其主要成分是二氧甲基苯丙胺;“开心水”“神仙水”,这些一般含有冰毒、苯丙胺等多种毒品成分。其他一些近年来毒品类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还包括了三唑仑、佐匹克隆、唑吡坦、咪达唑仑、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右佐匹克隆、艾司唑仑、地西泮、劳拉西泮、美沙酮等。无论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均会使人产生晕眩、形成精神依赖成瘾,从而损伤身体器官、破坏人体正常生理机能、摧毁人的精神意志,甚至相当一部分吸毒者逐渐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成为监狱与戒毒所的“常客”,乃至最终家破人亡。
对于毒品,我们并不陌生,从历史上的林则徐虎门销烟、鸦片战争到新时代禁毒战争,这片土地曾深受其害。因此,我国始终对于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采取着最严厉的打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行为均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当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毒品种类的不断翻新,吸毒者逐渐的低龄化,因毒品导致的交通肇事、暴力犯罪、强奸犯罪等各类案件从未停止,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此,法官要提示大家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朋友,切莫因一时好奇触碰毒品,如遇到亲朋好友要求海外代购药品的,一定要认真阅读说明书,对于要求代购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一定要果断拒绝,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而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供稿: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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